湖南省预防医学会章程
(2023年3月14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Hunan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HP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湖南省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湖南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科技工作者与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团结组织湖南省广大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促进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知识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湖南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具体业务上接受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和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实践和考察等活动。
(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论证和咨询服务,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开发和推广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新成果、新技术和先进经验,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三)编辑出版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期刊、科普资料、科技信息与书籍。
(四)为湖南省公共卫生、预防医学与保健事业的发展进行科技论证和科技咨询。
(五)承接有关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和省科技奖励推荐等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或政府转移的职能。
(六)进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科技培训和继续教育,促进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的知识更新。
(七)向社会普及预防保健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八)发现和推荐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优秀工作者,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九)按照规定经湖南省科技厅和湖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定期评审、奖励湖南省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领域先进科学研究成果。
(十)发展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十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风尚,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个人会员: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3年以上,具有主管(治)医(技)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编辑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者;获得医学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公共卫生、预防医学与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和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各理事所在的卫生服务技术单位原则上都应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或所在单位推荐,学会秘书处依据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进行审批。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五)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六)优先取得学会给予的技术咨询。
(七)优先申请学会举办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有关决议和提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原则上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五)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1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学会签署日常工作文件。
(六)领导学会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资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事宜,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