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预防医学会设立“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在预防医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公共卫生管理开发研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是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组成之一,分设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应用研究类和公共卫生管理。
第四条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疾病防治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成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卫生管理专家、学者组成的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同时聘请预防医学专家、学者和卫生管理专家组成湖南省预防医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接受湖南省卫生厅和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设立基础研究类,授予在预防医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人体内在运动的基本规律以及健康与疾病相互转化的规律,获得重要发现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八条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预防医学技术发明的发明者。
第九条 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类授予在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等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方案、新发现或在解决其他相关重大科技问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十条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公共卫生管理类授予为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做出贡献,取得创新成果,并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 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一)省内各高等医学院校;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研究院所;
(二)省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
(三)省内各药品、生物制品、预防保健科研生产单位;
(四)各市州预防医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限额、择优推荐湖南省预医学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四条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汇总,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选的预防医学科技授奖项目,报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由湖南省预防医学会确认并由会长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七条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获奖项目中的一、二等奖项目向湖南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推荐。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的,由湖南省预防医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的,由湖南省预防医学会通报批评,并且取消其推荐资格二年。
第二十条 参与湖南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湖南省预防医学会调查核实,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湖南省预防医学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预防医学会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