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预会【2013】14号
各省直公共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市(州)学会、专业委员会:
继续医学教育是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适应卫生服务需求、提升职业素质、实现终身教育和职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促进我省预防医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规范开展,现将《湖南省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湖南省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受湖南省卫生厅科教处和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委托,我会自2013年起负责预防医学省级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申报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的对象和内容
1、申报对象:我省范围内的省、市级和驻湘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科研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市(州)预防学会和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挂靠单位可联合申报。
2、项目要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多种形式。
3、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在湖南省预防医学会网站(www.hnpma.org.cn)下载并认真填写《湖南省预防医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应充分体现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并提出培训的预期目标及效果的考核指标。申报表所列内容应逐项如实、完整、准确填写,如有不实之处,将取消该项目参加评审的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领取学分证书的资格。项目申报表所填内容系指举办一期活动而言,如同一活动举办多期时,请在备注中注明总的举办期数和分期举办时间。
4、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市州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课教师需要有省级专家。
5、省级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按规定半天按3学时计算,1天按6学时计算。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1、申报及公布时间:每年度 7-11月份申报次年第一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次年1月底前予以公布;2-4月份申报当年第二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当年5月底前予以公布。
2、各省级和驻湘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科研单位及高等医学院校、学会专业委员会可直接向我会申报,各市(州)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科研单位由市(州)预防医学会初审同意后向我会申报,将签字盖章的申请表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电子邮箱hnyfma@sina.com)上报至学会办公室。
三、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保证项目如期举办实施,保证学习培训质量。学会将配合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督导、审核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没有实施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下一年度不再受理其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已经申办的学分。
四、学分证书的办理和发放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批准的省级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成两周之内将下列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1)开会(班)通知(盖有举办单位公章的通知原件)和执行情况小结;(2)日程安排;(3)论文汇编或讲义;(4)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内容含序号、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单位、邮编、电话、学分证书编号等信息;(5)试卷(培训班)一并报送学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备案、存档,并领取学分证书。
2、学分证书只能授给按规定注册和参加项目培训者本人(参加各种培训班的须考试成绩合格),举办单位办理证书的人数不得超过办证总人数的20%,证书不得发放给参会的厂商工作人员。
3、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承办人应提前3天以上电话告知学会办证管理人员,做好备证准备;省级单位在开班培训前据回执人数到学会办公室登记;需到长沙市外办班、开会的项目,提前3天持通知原件及日程安排等材料到学会登记、预领证;各市、州单位办证,在开班后持办证所需材料到学会一次办理完结。
4、项目完成两周内,须按实际培训和发证人数到学会结算,对于不按时结算影响项目管理的,以后不予办理证书。
5、学分证书必须按统一规定填写,编号为项目编号加学员序号。证书不得遗失和自行毁坏,证书的颁发数加剩余数或损坏数必须等于预领(购)数,损坏的证书必须如数交回,由学会管理人员统一销毁;如发生遗失和自行销毁现象,每本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且不再审批继续项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南省预防医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