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日前,湖南省卫生厅下发“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范围在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四类场所的基础上,拓展为纳入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所有类别公共场所,并对2009年制定下发的《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以及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四类场所量化评分表进行了修订,并新制订了《湖南省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候车(诊)室、“四馆”等其他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形成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规定,对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现场审查得分不少于65分,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经两次现场审查确定其卫生信誉度等级,两次审查间隔不少于三个月。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审查结论为优秀(A级)的,实施简化监督,每年监督频次不得少于1次;审查结论为良好(B级)的,实施常规监督,每年监督频次不得少于2次;审查结论为合格(C级)的,实施强化监督,每年监督频次不得少于3次;对评定为60分以下的经营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指南》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进行核定,并及时更换“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凡严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信誉度等级A或B级单位应降低一个等级;凡发生重大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直接降为C级或取消卫生信誉度等级。对C级单位依法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该《指南》由湖南省预防医学会环境与健康专业委员会主委曹朝晖教授负责起草,该《指南》的修订出台能有力促进我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同时能规范我们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增加执法透明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促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水平不断提高。